索引号: cxs007/2026-00132 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日期: 2026-09-2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名称: 工伤认定公示 (2026) 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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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26) 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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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燕玲等2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燕玲,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7月28日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6月30日李燕玲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燕玲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燕玲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德荣,胜通和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6年7月28日胜通和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6月29日张德荣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德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德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从高,楚雄州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7月29日楚雄州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6月30日张从高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从高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从高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施芹芝,楚雄市古镇小学员工。2026年7月29日施芹芝向我局提出2026年3月9日施芹芝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施芹芝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施芹芝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志美,云南东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7月29日杨志美向我局提出2025年5月26日施芹芝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施芹芝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施芹芝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付忠玲,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6年7月30日付忠玲向我局提出2026年1月4日付忠玲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付忠玲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付忠玲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田光宏,楚雄鸿安建业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7月30日楚雄鸿安建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13日田光宏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田光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田光宏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姚璐,楚雄牙管家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6年7月31日楚雄牙管家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18日姚璐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姚璐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姚璐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柳发春,四川万庭育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7月31日柳发春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13日柳发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柳发春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柳发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孔德椿,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3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22日孔德椿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孔德椿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孔德椿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喻斌,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6年8月10日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14日喻斌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喻斌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喻斌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光能,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11日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14日李光能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光能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光能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毛泽江,四川贤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14日四川贤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30日毛泽江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毛泽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毛泽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史朝荣,富明和胜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6年8月14日富明和胜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6日史朝荣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史朝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史朝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罗正明,楚雄乾东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17日楚雄乾东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24日罗正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罗正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罗正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胡学文,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19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21日胡学文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胡学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胡学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尼里依付,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19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30日尼里依付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尼里依付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尼里依付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万代全,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19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28日万代全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万代全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万代全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石林,云南楚锦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19日云南楚锦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2日石林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石林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石林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张越,楚雄市鹿城镇赵树美服装店员工。2026年8月20日楚雄市鹿城镇赵树美服装店向我局提出2026年7月23日张越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越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越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吴明贵,云南臻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24日云南臻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2日吴明贵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吴明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吴明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李世奎,富民和胜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6年8月26日富民和胜劳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17日李世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世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世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周廷亮,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8月31日云南宇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2日周廷亮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周廷亮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周廷亮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沈红梅,楚雄牙管家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6年9月4日楚雄牙管家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6日沈红梅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沈红梅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沈红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段武,云南上昭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9月8日云南上昭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9月6日段武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段武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段武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余永智,楚雄云电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6年9月8日楚雄云电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18日余永智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余永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余永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孙剑海,楚雄云电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6年9月8日楚雄云电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18日孙剑海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孙剑海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孙剑海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吴屯勇,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9月9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6年8月22日吴屯勇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吴屯勇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吴屯勇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