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34/2026-00030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7-24
发布机构: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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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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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医保罚字〔2026〕第4号

当事人: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APQC2H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尧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古风驿站D5幢

2026年5月15日楚雄市医疗保险中心开展2026年全覆盖检查时,发现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法违规行为,楚雄市医疗保险中心于2026年6月30日将问题线索移交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经审批立案,对问题线索进一步开展核查,经核实,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三个方面共7个违法违规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849.48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2883.9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4965.5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询问笔录;2.门诊处方;3.病案首页;4.医嘱;5.住院汇总清单;6.中医适宜技术治疗执行单;7.非药物治疗签字单和检验报告单;8. 2026年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全覆盖检查违规项目明细确认表;9. 2026年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全覆盖检查违规金额确认表;10. 2026年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全覆盖检查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计算表;11. 2026年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全覆盖检查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医保基金损失金额汇总表;12.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2025年《楚雄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我局于 2026年7月16日依法向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市医保罚告字〔2026〕第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截至2026年7月21日,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你院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具有《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你院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退回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7849.48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2883.9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4965.58元);

对楚雄仁泽中西医结合医院处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2倍的罚款9419.38元。

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2883.90元,退回(户名:楚雄市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账号:241005010400114840000000003;网点:农行楚雄东新支行);

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4965.58元,退回(户名:楚雄市医疗保险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账号:241005010400114840000000001;网点:农行楚雄东新支行);

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9419.38元缴至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47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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