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激发干部的激情与活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楚雄市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主要是股所级干部,包括局机关科室、中心、馆和下属单位股所级,以及涉及资金、项目批办、窗口服务等重点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1.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
2.交流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优化结构相结合;
3.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4.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第四条 除专业技术性要求过强暂无接手工作的人选外,同一股所级岗位连续任职满5 年以上(含5年)的,原则上实行轮岗交流;同一股所级岗位累计任职满10 年的,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
第五条 对涉及资金、项目批办、窗口岗位或其他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含5年)原则上实行轮岗交流,确属工作需要的,最多不得超过8年;其他工作岗位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10年以上的,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
第六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且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互相制约关系职务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七条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正式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交流。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股所级干部调整遵循《楚雄市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五种情形实行方案报审制度。
第九条 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轮岗人员在离岗前,须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4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