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30/2026-00114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6-10-2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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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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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警示,有效防范中毒事件发生,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认清剧毒危害,严禁当作食品食用

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控,严禁当作普通食材、日常药膳随意加工食用,如需药用,必须在专业执业医师指导下规范购买、炮制与使用。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食用后常常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二、知晓中毒危害,杜绝私自食用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三、压实主体责任,从严管控食品及群体性聚餐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违法添加药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售卖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采购、加工、提供、食用含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联合排查管控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管控,聚焦农村自办宴席、农家乐、民间泡酒等高风险环节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五、误食急救,及时就医救治

一旦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不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须立即停止食用,可先行简易催吐,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留存剩余可疑食物,保护好事发现场,便于溯源调查。

六、强化风险意识,发挥示范作用

广大群众要清醒认识草乌、附子毒性极强的特点,自行采挖、炖煮、泡酒食用极易引发中毒,严重时可致人死亡。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拒绝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动劝导家人、亲友、邻里不采挖、不自制、不食用,不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自觉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方式,切实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七、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共同守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