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楚雄市xx百货店未经许可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被处罚人 (单位) | 楚雄市xx百货店 | ||
执法人员 | 周新星、李洪成 | 结案时间 | 2026年4月7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市)应急立[2026]1号、(楚市)应急告[2026]1号、(楚市)应急罚[2026]1号、(楚市)应急结[2026]1号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30日,市应急局接到举报,在楚雄市孙家巷一出租屋内存储有大量烟花爆竹,市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举报地点进行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在楚雄市孙家巷xx号房屋内发现有五彩中国红、逗逗乐等烟花爆竹96件859盒(个)(按照扣押物品实际情况折算为120件),承租户贺xx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2026年2月3日市应急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分别找了当事人贺xx、房东xx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贺xx承认未经许可非法采购烟花爆竹96件859盒(个)(按照扣押物品实际情况折算为120件),储存在楚雄市孙家巷xx号,准备在自家经营的楚雄市xx百货店销售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3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笔录》1份、《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工作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楚雄市xx百货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89条A档的规定,应当给予楚雄市xx百货店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贺xx对拟处罚结果未发表陈述申辩意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89条A档、《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楚雄市xx百货店作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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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