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杨永云
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云荷路
受委托单位: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云海
地址:楚雄市鹿城西路145号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楚雄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委托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负责开展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含道路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车租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地方海事领域等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执法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配合做好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地方管理公路联合“治超”工作;
(三)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及执法装备管理。
二、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楚编发〔2022〕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双方的权力和责任
(一)委托方权力与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2.对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为受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协调解决执法装备、车辆购买或及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购买执法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提供或划拨受委托单位使用。
4.审查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执法证件,督促参加培训。
(二)受托方权力与责任
1.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委托事项相关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2.受托单位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的行政行为等无效,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如因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3.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日常监管,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单位参加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4.受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五、委托期限
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六、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将本委托书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者终止委托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本委托书一年一签,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变化时需签订补充委托书;期满后委托单位修订并重新签订。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于生效后30日内送楚雄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四)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上述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