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名称): 楚雄技师学院
社会信用代码: 125323004318458819
法定代表人: 周* 受委托人: 张**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茶花大道649号
经查,你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向中石坝水库取用水期间,年许可取水量和年计划水量为45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为51.1614万立方米,超出年许可年计划取水量6.1614万立方米,超出13.69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调查(询问)笔录;2.楚雄技师学院营业执照;3.楚雄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中石坝水库管理处主任身份证明;5.楚雄技师学院取水许可证;6.2025年用水直报系统超许可数据统计截屏;7.《楚雄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25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8.2025年楚雄技师学院中石坝水库取水计量设施监测数据统计台账;9.2025年楚雄技师学院水资源税缴纳台账等。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陈述及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6年4月24日回复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及申辩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规定,构成取用水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及《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水资源管理的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 50% 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核定指标规范取水;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完善用水管控、计量管理,制定用水管控方案,杜绝超计划、超许可取水;3.处以罚款人民币22738.40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叁拾捌元肆角)。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楚雄市航空路242号楚雄市水务局二楼资产财务科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8-3129140
办公地址:楚雄市航空路242号
楚雄市水务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