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515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8-2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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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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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068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6年8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3月份在楚雄市大过口乡大益鸡村委会陶家村民小组(小地名:塘本山)集体林地范围内开挖林地,委托两名专业技术员核查鉴定,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0.78亩(520㎡),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0.78亩(520㎡);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面积0.78亩(520㎡);无蓄积;林地权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068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一类;第2项规定,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他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于2026年 11月5 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0.78亩(520㎡)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0.5倍的罚款,即:520㎡×2元/平方米×0.5倍=52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