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4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梓霖养殖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于2026年 9 月 9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6年7月,楚雄梓霖养殖有限公司在楚雄市紫溪镇冷水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小地名:木头山)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修建蓄水池,用于灌溉果树和绿化苗木,经委托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认定,楚雄梓霖养殖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2.02亩,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蓄积 3.51m³,林地权属新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9 月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043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513.00 ×1倍=2513.00 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