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51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10-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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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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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03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年9 月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张某某于2025年11月16日在西舍路镇下岔河村委会下岔河村响水箐头开挖林地修建一条便道,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检测,毁坏林地面积549.1平方米,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天然商品林,毁坏的原有林木蓄积2立方米,林地权属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039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规定,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549.1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倍罚款,即:549.1元×2元/㎡×1倍=1098.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