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48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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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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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467号

被处罚人姓名:唐某某

本机关对你 非法使用草原 的行为,于2026年 9月 1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5年6月,你在鹿城街道河前社区下河小组(小地名:坝冲山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草原修建钢架活动厂房、停车场及道路,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非法使用草原面积6.5亩(4332平方米),地类:其他草地;草原类别:热性灌草丛;草地权属为坝冲山顶小组集体草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草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6年 9 月 1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467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 非法使用草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草原资源类第22项“情节一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5亩以上不足10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 倍以上8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7.5倍的罚款。即:0.4元/公斤×1971.8公斤×7.5倍=5915.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