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479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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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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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23号

被处罚人: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进行开垦林地种植玉米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于 2026年 8 月 1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于2024年7月份在东瓜街道兴隆村委会老岗冲村小组小湾子开垦林地种植玉米,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毁坏林地面积15.7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8 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2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此涉案林地因先后转包,主体开挖毁坏林地成台地为上任承包者所为,因该行为人已去世,其主体资格灭失,无法再对实施的自然人处罚;通过司法鉴定和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在该林地上种植玉米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不是主体开挖毁坏林地责任,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但李某某占用林地种植玉米进行非林业生产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