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B358号
被处罚人: 杨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6年 8 月 26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5年11月在吕合镇白土村委会何家村三组(小地名:二窑山)集体林地上开挖林地修蓄水池,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开垦毁坏林地面积1.47亩(980.49平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蓄积6.8立方米,保护等级Ⅳ级,林地权属为吕合镇白土村委会何家村三组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9 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358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R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 第8项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程度“情节轻微”: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11日前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1.47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843.92元0.8倍罚款,即:7843.92元×0.8倍=6275.1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