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257号
被处罚人: 韩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行为,于 2026年 8 月 2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3年9月在吕合镇钱粮村委会麦地冲村小组(小地名:坝上)、白土村委会鲁化厂村小组(小地名:沙地湾子)、白土村委会大成寺小组(小地名:金桑坝、踏盘)集体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玉米,已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开垦毁坏林地面积5.39亩(3595.13平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保护等级Ⅳ级,林地权属分别为吕合镇钱粮村委会麦地冲村小组、白土村委会鲁化厂村小组和白土村委会大成寺小组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发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8 月 3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25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R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林政资源类 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11日前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5.3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190.26元2倍罚款,即:7190.26元×2倍=14380.5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