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473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2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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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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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367号

被处罚人:周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林地种植梨树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2026年9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12月份在楚雄市吕合镇干田村委会大麦地小组(小地名:凤庆坝)开垦林地种植梨树,经委托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左政海、何莉检测、认定,周某某毁坏林地面积0.45亩(300.15㎡),森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Ⅳ级,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蓄积2.70立方米,林地权属为吕合镇干田村委会大麦地小组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已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 证据为证。2026 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36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 一、林政资源类 第2项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周某某于2026年9月15日在楚雄市吕合镇干田村委会大麦地小组(小地名:凤庆坝)按照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左政海、何莉出具的周某某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的要求,已栽种云南松,造林面积0.45亩(300.15㎡),经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左政海、何莉验收,已符合验收标准,2026年9月16日验收合格。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2元的0.5倍罚款,即:300.15平方米×2元×0.5倍=300.1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