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B347号
被处罚人:唐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进行盖建管护房、修建水池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 8月2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2月份在吕合镇红武村委会红豆树一组集体林地内盖建管护房、修建水池,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左政海、何莉检测、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1亩(1407.37平方米;其中盖建管护房面积180平方米、修建水池面积1227.3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蓄积11.04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2026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34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一类第8项“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1亩(1407.3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407.37平方米每平方米8元的1.2倍的罚款,即:1407.37平方米×8元×1.2倍=13510.7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