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紫溪镇龙踩山砂场
本机关对你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 7月 24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楚雄市紫溪山龙踩山砂场于2022年下半年至2025年7月初期间在楚雄市紫溪镇前进社区黑泥坝第八村民小组(小地名:周家山)为消除水坝的安全隐患及满足生产需要,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林地,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核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5.17亩,总蓄积量19.8m3,其中乔木林地面积6.09亩,其他林地面积9.08亩,重点商品林地面积1.45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13.72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楚雄市紫溪镇龙踩山砂场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年 8 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042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8项“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284.97元3倍的罚款即:28284.97元×3倍=84854.91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