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456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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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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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22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 2026 年8月2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2月在楚雄市苍岭镇智明村委会兴隆村小组(小地名:桃树湾)开垦林地种植玉米及红薯,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张某某涉嫌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 0.9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蓄积:0.042m³,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已构成造成林地毁坏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 B229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第2项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 0.3 立方米或者幼树10 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20日前恢复植被;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27.28元0.5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1227.28元×0.5倍=613.6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