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453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8-3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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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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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227号

被处罚人姓名: 宋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 2026 年 8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0月在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委会务斗河村小组(小地名:杨家湾子)未经审批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用于养殖肉牛,经委托发展中心专业人员检测,认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66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蓄积2.41m³,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8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 B227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第3项规定,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 1 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1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20.44元0.5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3520.44元×0.5倍=1760.2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