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3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海盛矿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于2026年 6月 18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楚雄海盛矿业有限公司2024年2月在楚雄市新村镇密者村委会丫口下村民小组(杨梅树岭岗)因开采楚雄市新村镇密者石厂项目,超范围使用林地和非法使用草原,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事实。经委托云南辰化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92平方米,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类:乔木林地,蓄积4.8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38平方米,地类:其他草地,草原类别:热性灌草丛,草地权属为集体草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年 6 月 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34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3项“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 1 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 5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11.8元0.9倍的罚款即:1511.8元×0.9倍=1360.62元。
二、非法使用草原: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的罚款。即:0.4元/公斤×53.74公斤×6倍=129元。
3.两项合计1489.6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