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292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7-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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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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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93

被处罚人姓名 汪某某

本机关对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2026 6 29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6月至7月,汪某某在楚雄市鹿城街道河前社区三道河小组(小地名:消水湾)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硬化通行便道及搭建活动板房用于堆放杂物,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汪某某违法使用林地面积 0.84亩(560㎡)。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蓄积1.54m³。林地权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证据为证 2026 7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93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即:560/㎡×8元×0.8=3584.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7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