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23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 2026年7月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在楚雄市紫溪镇母掌村委会白普山小组(小地名:沙地)擅自建盖畜厩,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李某某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828亩(552㎡),其中:建盖畜厩75㎡,场地面积477㎡。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蓄积:4立方米。林地权属为母掌村委会白普山小组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232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即:(75㎡×8元/㎡+477㎡×2元/㎡)×0.8倍=1243.2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