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288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7-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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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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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233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某某

本机关对 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行为,于2026 7 6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2024年王某某在楚雄市紫溪镇母掌村委会马家村二组(小地名:羊火塘)开垦林地种植烤烟,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王某某毁坏林地面积2.65 亩(1768㎡),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蓄积:8.96 m³,林地权属为母掌村委会马家庄二组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笔录、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A233),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7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768㎡×2元/㎡×1倍=353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7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