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279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26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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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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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213

被处罚姓名袁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2026 612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单位)2025年1月份在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梅花村(小地名:千功坝后山)开垦林地种植烤烟,总面积2.81亩(1873.34㎡),其中2.16亩(1440㎡)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林地保护等级为级,无蓄积,0.65亩(433.34㎡)为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为级,蓄积1.1立方米(材积0.44立方米),林地权属为梅花村民小组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6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A213,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4项“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8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748.541倍的罚款即:3748.54元×1倍=3748.5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