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2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钟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建设木材加工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6年 7月 1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0月份在子午镇曙光村委会秧田冲玉乃埂使用林地建设木材加工厂造成林地毁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勘验、认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2.79亩(1860m²) ,林地类型为一般乔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7 月 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20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8项的规定: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程度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2.79亩(1860m²)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880元1倍罚款,即:14880元×1倍=1488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7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