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237号
被处罚人姓名:肖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开垦林地造成毁坏 林地行为,于2026年7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0月份,在子午镇杞木村委会必马利架子山开垦林地,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勘验、认定,毁坏林地面积 0.991亩(660m²),林地类型为一般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 年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23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2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0.99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20元0.5倍罚款,即:1320元×0.5倍=66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