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254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8-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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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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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221

被处罚人姓名: 韩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开挖林地种植西梅造成林地毁坏行为,于2026720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52月份,在楚雄市子午镇曙光村委会螃蟹冲开挖林地种植西梅,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勘验、认定,毁坏林地面积1.5999m²)亩,林地类型为一般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2026 7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221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4“情节一般”进行开挖毁坏、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9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1.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998元1倍罚款,即:1998元×1倍=1998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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