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5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于 2026 年 6月 1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份在楚雄市东华镇红墙村委会茅草坪村民小组(小地名:核桃阱山)开垦林地总面积0.81亩(540㎡),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蓄积3.2立方米(材积1.28立方米),林地权属为茅草坪村民小组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6月 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57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2项,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 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 0.3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 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8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540m2×2元×0.5=54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