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231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7-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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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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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草罚决2026A043

被处罚人姓名 何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涉嫌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202676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3年11月,在楚雄市彝海街道新村村委会三家村小组旧坝外和出行山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经委托楚雄市彝海街道区域发展服务中心核查鉴定:何某某开垦毁坏林地面积4.59亩(3061㎡),地类为灌木林地1.56亩(1039㎡),乔木林地3.03亩(2022㎡),林种为一般用材林4.5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4.59亩,面积4.59亩(3061㎡),林木蓄积9.85m3   

上述行为及事实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据为证2026 7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A043,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在楚雄市彝海街道新村村委会三家村小组旧坝外和出行山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涉嫌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项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违法程度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满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68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122元的1倍的罚款,即:6122元×1倍=612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7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