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立〔2026〕A17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于 2026年6 月2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使用草地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期间,在大过口乡野猪塘村民委员会新村小组(小地名:磨旁箐)集体草地范围内非法开垦草原地面积524.7平方米(0.87亩)用于种植玉米。地类:草地,面积524.7平方米,草地权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开展草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75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开垦草原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类;第23项规定,情节轻微,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外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9月26日前恢复草原植被0.87亩;
2.并处117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