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219号
被处罚人姓名: 谢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 2026年7月1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2月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岔河村小组(小地名:大凹)开垦集体林地种植玉米,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谢某某毁坏林地面积4.7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蓄积6.8m³,林地权属为集体,该行为已构成造成林地毁坏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 A189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项规定。 违法程度一般处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8月15日前恢复植被;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389.86元1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6389.86元×1倍=6389.8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