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185号
被处罚人: 陈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的行为,于 2026年 7 月 2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9年12月份在吕合镇回龙村委会安勺四组(石夹夹)集体林地堆放风力涡轮机叶片,已造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左政海、何莉检测、认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面积1.64亩(1093.88平方米),林地类型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7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8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11项“情节严重”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其他林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以下标准处罚:占用面积不满5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面积1093.88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093.88㎡×5元=5469.4元。
建议: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