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198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1号)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1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1

被处罚人姓名: 罗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 6 25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2025年4月份,在楚雄市大过口乡西康郞村委会独田村民小组(小地名:利乌峡)集体林地范围内毁坏林地面积2001平方米(3亩)用于种植种植玉米。地类:乔木林地面积2001平方米(3亩),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面积2001平方米(3亩),林地权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3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规定,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2001平方米(3亩)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2倍罚款,即:2001平方米×2元/平方米×2=800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7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