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4号
被处罚人姓名: 周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年 5 月18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周某于2025年2月在大过口乡依齐么村委会木克山小组(小地名:茶地头)开挖林地种植芭蕉,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检测,毁坏林地面积867平方米, 地类:一般商品林,面积 867平方米,森林类别是乔木林,面积867平方米,毁坏的原有林木蓄积0平方米,林地权属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34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情节严重:“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规定,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8月1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867 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倍罚款,即:867元×2元/㎡×1倍=173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