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183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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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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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4

被处罚人姓名: 周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 2026 5 18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周某于20252月在大过口乡依齐么村委会木克山小组(小地名茶地头)开林地种植芭蕉,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检测,毁坏林地面积867平方米, 地类:一般商品林,面积 867平方米,森林类别是乔木林,面积867平方米,毁坏的原有林木蓄积0平方米,林地权属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522,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34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4项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情节严重: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4项规定,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81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毁坏林地面积867 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2元每平方米1倍罚款,即867元×2元/×1=1734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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