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21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陶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 2026年 5 月2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2019年10月份陶某某在楚雄市紫溪镇母掌村委会郭家村民小组(琵琶阱山)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面积3.49亩(2331平方米),林种为自然保护林,林地权属为母掌村委会郭家小组集体所有,林种为自然保护林,该行为已涉嫌毁坏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21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即:2331㎡×2元/㎡×2倍=932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