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17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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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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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4

被处罚人姓名: 杞某某

本机关对你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 2026 年 5月  2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5 日期间,在楚雄市新村镇巨龙村委会杞家村民小组(小地名:古田岭岗)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垦林地1673㎡种植中药材,该行为已构成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事实。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认定,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面积为1673㎡,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杞家小组)。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 证据为证。2026 年 5月 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  林草罚权告〔2026〕A 014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林政资源类第四项:违法“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346元1倍的罚款即:1673㎡×2元/㎡×1倍= 3346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