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3号
被处罚人姓名: 丁某某
本机关对你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行为,于 2026 年 5月 2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 在2024年5月13日至16日期间,在楚雄市新村镇巨龙村委会下排小组(小地名:大破田山,大岭岗山,大路边山,大路边山)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1157㎡种植药材,该行为已构成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事实。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面积1157㎡,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权属为集体(下排小组)。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5月 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1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林政资源类第四项,违法程度:“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314元1倍的罚款即:1157㎡×2元/㎡×1倍=231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