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157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7-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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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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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90

被处罚人姓名 刘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 2026 625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51月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伍桂田村小组(小地名:下冲)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刘某涉嫌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 2.9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苍岭镇云甸村委会伍桂田村小组所有,已构成造成林地毁坏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7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2026] A190),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项规定。               违法程度一般处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31日前恢复植被;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975.321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3975.32×1倍=3975.3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