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紫溪镇龙踩岛石场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5年5月份在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大石铺村(小地名:龙踩岛山)开挖林地用于砂石料堆场1.52亩(1014平方米),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18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程度情节轻微,违法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014㎡×3元/㎡×1倍=304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