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154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02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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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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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018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紫溪镇龙踩岛石场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520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155月份在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大石铺村(小地名:龙踩岛山)开挖林地用于砂石料堆场1.52亩(1014平方米),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5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A018),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程度情节轻微,违法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6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014×3/×1=304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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