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58号
被处罚人姓名: 谢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行为,于 2026年 5 月 27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在楚雄市西舍路镇西舍路村委会草子地村(小地名:大火山地)开垦林地种植玉米,面积2828㎡,毁坏的原有林木蓄积3m³,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乔木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58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款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 亩以上不满 10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8月2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282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2元2倍的罚款即:2828×2元/㎡×2倍=1131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