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15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2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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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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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059号

被处罚人姓名: 罗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毁坏林地行为,于 2026 5 28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53月期间在楚雄市西舍路镇龙岗村委会中排村(小地名:大滑石板)开垦林地种植皇竹草,总面积1420㎡,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毁坏的原有林木蓄积2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6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59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款第4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8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1420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2元1倍的罚款即:1420×2元/㎡×1倍=284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