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17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洱源烛宝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于 2026 年 6月3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4月至2025年6月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盐井冲村民小组(小地名:葫芦河山)楚雄市东南绕城高速公路第十一批弃土场超审批占用林地用于堆放卡利隧道弃土,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洱源烛宝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4.64亩,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权属为苍岭镇云甸村委会盐井冲村小组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7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78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林政资源类第11项“情节一般”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占用面积不满 5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5 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占用面积 5亩以上,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即:违法占用林地3092平方米×8元=24736.0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