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17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玉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 2026 年 7月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盐井冲村民小组(小地名:葫芦河山)森林防火通道施工过程中超审批占用林地用于堆放防火公路弃土,违法使用林地面积4.38亩,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权属为苍岭镇云甸村委会盐井冲村小组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79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8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程度及情节: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200.00元2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7200.00元×2倍=14400.0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