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2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某某
本机关对你 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于2026年 5 月 21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4年1月,你在楚雄市紫溪镇母掌村委会大村一小组(小地名:扎坝山)开垦林地种植工业辣椒,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杨某某毁坏林地面积1.69亩,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大村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5 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25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4项 “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328元 1倍的罚款,即:2328.00元× 1倍= 2328.00 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