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147号
被处罚人姓名: 者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行为,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在楚雄市三街镇蚂蟥箐村委会务打拉村(小地名:47公里下)毁坏林地用于种植玉米。经三街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核查,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705㎡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蓄积0.4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年6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4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9月4日前恢复植被;
2.处毁坏林地面积705㎡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倍的罚款,即:705㎡×2元/㎡×1倍=14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