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158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行为,于2026年6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在楚雄市三街镇蚂蝗箐村委会力白么村(小地名:赶羊山)毁坏林地用于种植玉米。经委托三街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核查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0.5亩(333.5㎡),森林类别:国家级公益林,地类;乔木林地,蓄积0.42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嫌毁坏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2026年6月 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58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一类、第2项: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9月8日前恢复植被;
2.处毁坏林地面积333.5㎡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的0.5倍罚款,即:333.5m²×2元×0.5倍=333.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