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4号
被处罚人姓名: 周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年 5 月 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 周某某于2024年6月在中山镇酒房村委会中村村民小组老虎吃水开垦林地种植魔芋,经委托中山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实地(勘验)勘测周某某毁坏林地面积445㎡,地类:乔木林地面积0.6675亩;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面积0.6675亩,林木蓄积面积0.32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2026 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34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3项: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地面积1亩以下,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 8月2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445㎡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元/㎡0.5倍罚款,即:445㎡×2元/㎡×0.5倍=44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