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98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02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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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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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5

被处罚人姓名: 周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 5 14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周某某于20246月在中山镇洼子村委会苏家山村民小组草籽地,开垦林地种植烤烟,经委托中山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实地勘验勘测周某某毁坏林地面积280㎡,地类:乔木林地面积0.42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面积0.42亩,林木蓄积面积0.18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2026 5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35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3项: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地面积1亩以下,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 81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毁坏林地面积280㎡的恢复植被所需费2元每平方米0.5倍罚款,即:280㎡×2/×0.5=280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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