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181号
被处罚人: 施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进行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于 2026年 6 月 2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5年6月份在吕合镇白土村委会石板河小组集体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黄竹草,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左政海、何莉检测、认定,毁坏林地面积8.39亩(5596.13平方米),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6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8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8.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192.26元2倍罚款,即:11192.26元×2倍=22384.5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