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84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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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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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25

被处罚人姓名: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 6 11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份,在楚雄市大过口乡大邑鸡村委会咪自掌村民小组(小地名:和尚井)集体林地范围内毁坏林地面积1200.6平方米(1.8亩)用于种植烤烟。地类:乔木林地面积1200.6平方米(1.8亩),森林类别:商品林地面积1200.6平方米(1.8亩),林地权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 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25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项: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1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1200.6每平方米2元的1倍罚款,即:1200.6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2401.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29日